
岳塘新闻网9月12日讯(通讯员:刘倩)抢劫、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到此次容留他人吸毒,男子许某某已是“四进宫”。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许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煤栈附近民房内3次容留并与吸毒人员周某某一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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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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